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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索赔
    作者:  摘自: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追债律师 发布时间:2007-7-23 阅读:1397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理应向用人单位索赔,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在索赔过程中,林律师提请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只要经认定为工伤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若未购买,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3、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若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碱地结论之日起15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再次鉴定结论,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也不得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但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而定。1—10级伤残或职工死亡均有相应的待遇标准,因此,工伤职工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索赔。

    6、工伤事故赔偿中没有精神抚慰金,这是与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差别。

    7、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择其一而诉之,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优先。

    8、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又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此时,两者的赔偿并不冲突。

    9、若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则应根据《非法用功单位工伤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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